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