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章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的同意;各金融机构分支行(公司、局)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向…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和聘任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凡设置统计部门的机构,其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不设统计部门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统计责任人要对本机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