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