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设置统计岗位。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