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部门起草金融统计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总行下发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起草本行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

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

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