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外网网站上公布;

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在办公场所张贴;

其他便捷有效的公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