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七章 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在官方网站统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内容,方便…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外网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包括任职资格行政许可事项拟任人员,金融机构拟投资人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以及申请… 第四十六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定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支持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行政许可事项材料、条件、办理时限等相关要求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