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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三十条 决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 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以电子方式送达各类行政许可文书的,文书到达申请人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三条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许可证的,决定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发证机关领取、换领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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