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2024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

一、 总体要求

(一) 适用对象 (二) 工作原则 (三) 责任认定标准 (四) 合理确定不良容忍度

二、 免责情形与追责问责要求

(五) 应免责情形 1.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形成不良,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 2. 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 3. 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贷业务,移交前风险已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风险未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 4. 参与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 5. 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信贷资产风险有… 6. 对于标准化授信审批的贷款,相关人员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标准化操作要求完成相关操作。 7.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应免责情形。 (六) 可减责、免责情形 1. 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 2. 经办贷款的不良率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 3. 仅存在非主观恶意的轻微过失,未造成较大损失。 4.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可减责、免责情形。 (七) 不得免责情形 1. 弄虚作假,与借款人、中介等内外勾结,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 2. 明知借款人存在无实际经营、借款用途违规等重大问题,仍办理贷款。 3. 在信贷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风险因素。 4. 在授信过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经济利益。 5. 存在主观恶意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借款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6. 接受尽职评议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7.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免责情形。 (八) 特定情形下的免责与追责问责要求

三、 规范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流程

(九)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 规范工作流程 (十一) 严格调查程序 (十二) 完善评议程序 (十三) 规范责任认定程序 (十四) 明确申诉程序 (十五) 提高尽职免责效率 (十六) 加强档案管理

四、 抓好细化落实和监管督导

(十七) 完善内部制度 (十八) 强化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