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4月25日经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5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令2025年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有关监管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部分规章进行修改:
一、
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
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
三、
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四、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