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初始保证金要求分三个阶段施行。金融机构及其交易对手最近一个年度3月、4月、5月末集团口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平均名义本金高于5000亿元人民币的,自2027年9月1日起实施初始保证金要求;高于3000亿元人民币的,自2028年9月1日起实施初始保证金要求;高于600亿元人民币的,自2029年9月1日起实施初始保证金要求。

上述名义本金包含实物结算的外汇远期和掉期(互换)交易、实物结算的黄金远期和掉期(互换)交易等所有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