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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实施初始保证金要求之后,如平均名义本金降至低于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阈值水平,自该年度9月1日起,可以不再交换初始保证金。如平均名义本金再次达到阈值,… 第三十五条 初始保证金要求适用于金融机构初始保证金实施阶段起始日及以后的新交易,变动保证金要求适用于2026年9月1日及以后的新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此前公布的有关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初始保证金计量标准法 2. 初始保证金计量模型法 3. 标准化折扣系数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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