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以针对不同资产类别的交易使用不同的初始保证金计量方法,但应当对同一净额结算组合中的同一资产类别交易使用一致的计量方法。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切换保证金计量方法进行监管套利。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转换计量方法,一经转换,则应当持续使用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