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证金要求 第十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对本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保证金管理政策和流程。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善的保证金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计量方法,准确体现交易投资组合潜在风险暴露和当前风险暴露的水平,并确保在高置信度下全面覆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 第十二条 初始保证金用于缓释衍生品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后,潜在风险暴露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初始保证金根据营业日当日日终的净额结算组合计算,由交易双方互相全额交换。 第十三条 变动保证金用于缓释与存量衍生品交易净额结算组合每日盯市价值相关的当前风险暴露。变动保证金根据营业日当日日终的净额结算组合计算,由交易估亏一方向估盈一方支付。 第十四条 初始保证金计量可以使用标准法或模型法。使用模型法的,应当事先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初始保证金模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以针对不同资产类别的交易使用不同的初始保证金计量方法,但应当对同一净额结算组合中的同一资产类别交易使用一致的计量方法。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集团层面交换初始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变动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零。实际交换金额为应交换金额超过起点金额的部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