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包括:
组织实施消保监管评价具体工作;
向参评金融机构反馈消保监管评价结果;
整理消保监管评价档案,做好归档工作;
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对下辖派出机构的消保监管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他有关消保监管评价的工作。
组织实施消保监管评价具体工作;
向参评金融机构反馈消保监管评价结果;
整理消保监管评价档案,做好归档工作;
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对下辖派出机构的消保监管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他有关消保监管评价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