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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包括: 第二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就消保监管评价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建议,并配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对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委员会,对本级派出机构的消保监管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推动消保监管评价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消保监管评价信息系统,依托系统集中统一开展数据收集、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结果运用等工作,增强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及时将辖内金融机构的消保监管评价结果逐级报送上级监管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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