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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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