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经清理、核实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应当包括债权人情况、债权数额、清算财产数额、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数额、清偿其他债务的数额等内容,并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清算方案由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