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