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的,在其与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信托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和业务存续期间,应当提供信托受益所有人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对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以外的其他营业信托,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信托金融机构为信托提供资金托管、证券经纪等金融服务时,能够确信信托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健全并能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可以采信信托公司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信托公司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明显疑点,或者信托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措施存在明显瑕疵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信托金融机构可以要求信托公司重新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信托公司未配合提供必要信息和材料,或者出现严重违法、重大风险,或者暴露出明显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性缺陷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信托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形采取必要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信托公司之间开展信托业务合作、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