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于资产管理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基于风险原则,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识别其受益所有人。

对于以金融机构为管理人或者受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如果资产管理产品为公开募集或者发行,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登记的,如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基金产品等,金融机构在提供资金托管等金融服务时,可以采取简化措施,将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以金融机构为管理人或者受托人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在提供资金托管等金融服务时,可在充分评估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确定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对于低风险的资产管理产品,如针对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等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简化措施,将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