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 第八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