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投资境外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本办法计提资本。 第八十三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比照适用本办法。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外国银行在华… 第八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不适用于资本充足率考核的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机构,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职责。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 长期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短期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 附录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