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五节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节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五节 资金保管机构 第四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 第四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发现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