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