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
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资金保管职责;
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资金的条件和能力;
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管信托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
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资金保管职责;
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资金的条件和能力;
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管信托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
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