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节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三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并向银监会报送与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其他为… 第二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不同证券化交易中的信托财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因辞任、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或者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履行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