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不同证券化交易中的信托财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