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因辞任、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或者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履行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新受托机构应当自签署信托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信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