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 资金保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