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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当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分别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提交一式两份。备案材料正本的电子扫描光盘一张(PDF格式文件),随纸质材料一同报送。 第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改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以及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任的,除本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外,应当按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存在人员空缺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确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 第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聘任或者解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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