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分别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提交一式两份。备案材料正本的电子扫描光盘一张(PDF格式文件),随纸质材料一同报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