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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是产权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四十条 产权交易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查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企业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企业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产权交易机构印章,手写、涂改无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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