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是产权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协议、受让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交易双方已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协议、受让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交易双方已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