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内和信息发布平台上公示收费标准。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双方按照收费标准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