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六章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入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 第三十六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划入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交易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内和信息发布平台上公示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