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