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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十章

第十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 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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