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