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财政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