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业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产权交易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