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