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