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