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1份);

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