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