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