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