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