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执行。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按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确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